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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宋跃辉、玉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军,宋跃辉,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104号申请人李利军。被申请人宋跃辉。被申请人玉彦。申请执行人李利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跃辉、玉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利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跃忠审判员  党新晖审判员  魏振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