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利军与宋跃辉、玉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军,宋跃辉,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104号申请人李利军。被申请人宋跃辉。被申请人玉彦。申请执行人李利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跃辉、玉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利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跃忠审判员 党新晖审判员 魏振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