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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梅陇农场、刘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东省梅陇农场;刘油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广东省梅陇农场。法定代表人:李梅生,副场长。被执行人:刘油(游),又名刘芬游,男,住海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油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有存款在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油(游)[身份证号码:]存款人民币124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梓江审判员 :罗好平审判员 :钟坚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