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潜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国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975739.法定代表人:范也同,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国友,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国友在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静山路有与他人共有房产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国友与程爱红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静山路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14544号、共有权证2532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3月日起至2015年3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