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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56号原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