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56号原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被告:孙某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