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甲与被告郑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310号原告杜甲,女。被告郑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甲诉被告郑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甲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甲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禹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