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侯秋民与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秋民,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侯秋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正云。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孔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秋民与被告郓城县欣荣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秋民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秋民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