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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有操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珍泉高级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有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珍泉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何有操,男。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珍泉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覃水界。申请执行人何有操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珍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珍泉高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环劳仲案字(2012)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权利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40号。执行标的为7008.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权利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环劳仲案字(201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覃善作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