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方建才、林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方建才,林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波,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建才。被执行人:林素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才、林素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60672元,尚有余款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就其向申请执行人购买的房屋的质量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