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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韩忠与被告董玉花、韩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董玉花,韩俊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韩忠,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玉花,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俊海,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韩忠与被告董玉花、韩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