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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昌运与何方、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昌运,何方,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75号原告崔昌运,男,汉族。被告何方,女,回族,农民。被告赵岩,男,汉族,农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昌运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昌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昌运撤回对被告何方、赵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崔昌运承担。审 判 长  孙 锐助理审判员  费瑞栋助理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