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维平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亿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雄英,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章亿吟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2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上诉状的内容显示,上诉人所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是原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作出的仲裁行为。因此,上诉人关于确认被上诉人侵害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精神损害的事实及行政赔偿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寒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