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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日被逮捕,2013年1月10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锁,多次盗窃摩托车,盗窃所得财物总价值207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张某乙(二人已判刑)等人在老河口市丁字街吃毕饭到汉口路荆州驿站宾馆睡觉,下午2时许,张某甲骑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找到张某说:“刚才偷了一辆摩托车,帮忙过去骑。”张某便坐上摩托车来到原雅思超市东侧一个小区的道子口,张某甲将摩托车交给张某,并让其不要熄火,张某甲携带绳子进入道子内。后推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鉴定价9025元)出来,由张某骑着黄色摩托车用绳子牵引着黑色摩托车顺牌坊街向东行驶,行至牌坊街与仁义街交叉口时,车主徐某及妻子刘某发现自家摩托车被盗,追上拦截,张某突然加速,将徐某撞倒在地,张某甲、张某逃离将摩托车骑到张某甲的租房,后张某甲联系张某乙,让其帮忙将摩托车卖掉,张某乙后将摩托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姜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分别分得1300元、800元、100元。2、2012年1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行至老河口市大街汉江明珠苑小区2栋楼梯口处,发现一辆银灰色豪爵125型摩托车(鉴定价6762元)。张某甲返回油坊道租住地拿撬锁工具后又来到现场,将踏板摩托车的把锁扭开,然后用起子将钥匙孔面前的罩子取下来,把摩托车内的点火线接到一起把摩托车打来火,将摩托车骑回租住地。次日张某甲把该车卖给一流动收废品男子,得款200元。3、2012年2月20日中午,张某甲行至北京路财保家属院,发现一辆黄色的50型林海雅马哈摩托车(鉴定价2380元),张某甲坐到摩托车上用自制工具插到摩托车的锁孔内使劲一扭,将车打来火,后张某甲骑着摩托车回租住地。张某甲将该车的外壳取掉,次日销赃给一骑自行车的废品收购者,得赃款150元。4、2012年2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黄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大菜场住宅小区,乘夜深四周无人之机,由黄某把风,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停放在居民楼下的一辆红色钱江牌110型摩托车(鉴定价2580元)车锁撬开后盗走,二人行至谷城县冷集镇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徐某、刘某、马某、李某、程某的陈述;证人韩某、姜某、张某乙、张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