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韩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程某某,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