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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成年,农民。系被告郭某甲之父。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他人调解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8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光审 判 员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