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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李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李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新大路251号。负责人:包建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照,该行员工。被告:李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李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李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保全费935元,合计19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代理审判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