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执(复)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金习凤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习凤,海沙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六执(复)字第00004号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金习凤。申请执行人:海沙阵。被执行人:金习凤。申请复议人金习凤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9)霍拘决字第0003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海沙阵诉金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金习凤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如下:对金习凤拘留15日。申请复议人金习凤称:一、执行依据(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二、拘留决定存在明显错误。首先,霍邱县人民法院没有向申请人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之前就决定拘留。其次,申请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不存在拒不履行判决情形;第三,2012年12月27日对申请人的拘留决定使用(2013)00039号显然存在问题;第四,拘留前对申请人没有进行通知,也没有要求申报财产,而是在决定拘留之前填写。综上,请求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霍拘决字第00039号拘留决定书。本院查明:海沙阵与金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海沙阵借款人民币250000元。2012年11月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分别向金习凤留置送达、向金习凤代理人邮寄送达上述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金习凤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12年12月20日海沙阵申请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向金习凤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金习凤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即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霍拘决字第00039号拘留决定,决定对金习凤拘留十五日。金习凤在霍邱县行政拘留所被提审时陈述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是不欠海沙阵的钱所以不还。另查明: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号使用的是2013年案号。再查明:金习凤在霍邱县马店镇与他人合伙经营石料场,其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能力。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未按法律程序撤销前,金习凤应当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霍邱县人民法院使用2013年案号属于法院内部管理事项,同时也符合案件管理规定;霍邱县人民法院在实施拘留前已向金习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金习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霍邱县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对金习凤的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金习凤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金习凤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黄存友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