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0013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40岁,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男,31岁,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刘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住址均系西安市碑林辖区,故案件委托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