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崔茂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茂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茂雄,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会泽县。2009年5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2年4月4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2年12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茂雄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茂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崔茂雄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181号门前,以丁字批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380元的绿驹牌电瓶车后予以销赃。2012年12月31日,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太平街道钟楼路181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崔茂雄。被告人崔茂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茂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物证丁字批二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二把、剪刀一把、扳手一把,手电筒一只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茂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茂雄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茂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茂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丁字批二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二把、剪刀一把、扳手一把,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家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