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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