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闵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承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闵承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闵承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衷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