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金浩豪与吴幼凤、尚自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浩豪,吴幼凤,尚自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金浩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东。被告:吴幼凤。被告:尚自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海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瑞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浩豪与被告吴幼凤、尚自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浩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浩豪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浩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依法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金浩豪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丽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