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欧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欧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侯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某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