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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欧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侯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欧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侯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某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