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与鲍隆刚复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鲍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蓝星艺术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妮,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隆刚,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1)开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鲍隆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隆刚的银行存款4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