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079号申请人汪某某,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汪某某,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于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汪甲随被告汪某某生活,由原告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3年1月开始给付,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三、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在沈坝镇码头村二组共同修建的土木结构房屋五间,属汪某某所有的部分,由原告汪某某自愿赠与女儿汪加娣、汪甲所有。四、原告汪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汪某某生活经济帮助费4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汪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第四项。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汪某某已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给付申请人汪某某40000元,申请人汪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东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