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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易泽林,男,陕西省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良翠,女,农民,系原告母亲。被告赵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原、被告间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兴国,人民陪审员万文银、人民陪审员王茂兴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1月26日双方在镇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也无任何共同财产。2009年农历正月,被告以其弟弟结婚为由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然被告娘家已搬离原住所,经过多次打听、寻找均无被告的具体下落。原告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已近三年,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均为聋哑人,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陕西省镇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农历正月,被告以其弟弟结婚为由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然被告娘家已搬离原住所,经过多次打听、寻找均无被告的具体下落。原告认为,因长期分居无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xx镇xx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证明以及原告当庭陈述,证明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被告因回娘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多方寻找均无被告下落,现原、被告长期分居且无任何联系,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作处理。对此原、被告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26元,共计92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王某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兴国人民陪审员  万文银人民陪审员  王茂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