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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汪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