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亚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金国宪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金华市亚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国宪,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寿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亚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东。委托代理人:金跃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上诉人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亚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国宪、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杭州三源安全技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