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文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汝芬与赵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芬,赵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文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赵汝芬,退休教师。被告:赵美红,家务。原告赵汝芬诉被告赵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汝芬以被告赵美红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汝芬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汝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云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