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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文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汝芬与赵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芬,赵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文商初字第357号原告:赵汝芬,退休教师。被告:赵美红,家务。原告赵汝芬诉被告赵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汝芬以被告赵美红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汝芬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汝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振华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云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