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关文明与罗加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文明,罗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关文明,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罗加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罗加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罗加华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加华在广安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3万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罗加华在广安银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