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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开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侯朝军与王月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朝军,王月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开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侯朝军,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现住址:抚顺市新抚区。被告:王月娟,女,汉族,1960年12月57日出生,现住址: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朝军与被告王月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现因原告与被告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树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