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12年12月8日其与被告签订《菌袋买卖合同》,后被告在后续的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长出来的蘑菇有60%不是合同约定的广抗609品种黑色平菇,产量和市场价格低,市场销量小,致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与被告多次、多方协商未果。因而,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违约所致损失29241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某某公司签订菌袋买卖合同,被告作为该公司代表签名确认合同效力,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及责任应当归属于该公司。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合同项下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某某公司为被告,另行诉讼。因而,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退回原告孙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