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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随县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姚光德与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德,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随县殷店镇天峰村民委员会,潘庆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随县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姚光德,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大道99号。被告随县殷店镇天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潘庆伟,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德与被告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随县殷店镇天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潘庆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光德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00元,由原告姚光德负担。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