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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等诉定边县某局交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定边县某某局,定边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定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马某某。原告杨某某。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车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甲。被告定边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第三人定边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诉被告定边县某某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符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旭辉审判员  黄岐洋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