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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守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守兵,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玲玲独任审判。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李守兵之间的物业费已结清,故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