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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胡爱仙与义乌市和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杨丽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仙,义乌市和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杨丽芳,王猷,周春民,魏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76号原告胡爱仙。委托代理人:鲍江。被告:义乌市和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威。被告:杨丽芳。被告:王猷。被告:周春民。被告:魏友芳。原告胡爱仙诉被告义乌市和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杨丽芳、王猷、周春民、魏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爱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胡爱仙负担。审判长  俞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