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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85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诉原告)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互诉原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互诉被告)于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1××号3××,组织机构代码79257846-7。负责人冯彬。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镇×××科技××园主楼5××、5××,组织机构代码74124448-3。法定代表人冯道宽,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于双六。委托代理人陈红兵,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下简称中安保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保国安公司)与被上诉人于双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安保龙岗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中保国安公司上诉请求与上诉人中安保龙岗分公司一致。被上诉人于双六答辩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原审第八项及第十一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审争议的第八项及第十一项,关键是如何认定中安保龙岗分公司是否拖欠于双六加班费问题。首先,于双六提交了在职期间的部分考勤记录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中安保龙岗分公司虽以该考勤记录没有公司签章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于庭审确认于双六主张的每月上班25天及清明节、端午节、五一节各上班一天的事实,且并未就于双六实际加班时间举证证明。其次,双方虽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于双六的工资结构,但约定其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依照中安保龙岗分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于双六每月实际收入均高于1500元,中安保龙岗分公司未能就差额部分做出合理说明,本院认定为加班工资。综上,于双六存在加班事实,中安保龙岗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于双六的出勤时间举证,但中安保龙岗分公司未提交于双六出勤时间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于双六关于出勤时间的主张。中安保龙岗分公司虽主张上述加班时间应扣除员工的用餐与休息时间,但双方并未就此问题作出约定,且用餐与休息时间属于工间时间,亦应计入工作时间,故本院依据于双六提交的考勤记录认定于双六的实际出勤时间为11小时/天的事实。中安保龙岗分公司系中保国安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中保国安公司应对中安保龙岗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上诉人中安保龙岗分公司、中保国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安保实业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中保国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