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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方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牟庆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9号。法定代表人:姜连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茳林,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号8层802房。法定代表人:周继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捷,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俊峰审 判 员  矫志颜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纪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