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杨志祥与俞琦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祥,俞琦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杨志祥。委托代理人:石哲伟。被告:俞琦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委托代理人:安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祥与被告俞琦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提出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护理、营养时间重新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