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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3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13号申请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法定代表人为(略)。委托代理人徐俊健,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略)、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50000000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收款人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谷宜审判员  刘燕明审判员  屈卫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婧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