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育明与无为县大堤工程建设公司、无为县绿农果品有限公司和宋俊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明,无为县大堤工程建设公司,无为县绿农果品有限公司,宋俊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育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大堤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钱煜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学纯,该公司员工。被告:无为县绿农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宋俊波,经理。被告:宋俊波,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育明与被告无为县大堤工程建设公司、无为县绿农果品有限公司和宋俊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育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育明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育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