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雄县夏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镇雄县夏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龚玉芬,董事长。被告镇雄县夏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雄县夏隆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59元,由原告自贡南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