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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XX、苏XX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苏XX,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李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XX。原告苏XX,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XX,系苏XX之母。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X,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XX。委托代理人高XX。原告李XX、苏XX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复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其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因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二被告分三次给参与分配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37467元、36300元、及3600元,共计77367元,未给二原告分配,现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每人77367元,共计154734元。二被告辩称:第三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数额应为每人1800元,请求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系被告村组村民,其户籍登记在被告村,并在该村分有承包地,2009年12月24日原告李XX与西安市新城区居民苏斌登记结婚,2010年4月30日生一子苏XX,苏XX出生后,户口随原告李XX迁入被告村,2011年至2012年期间,因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二被告分三次给参与分配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37467元、36300元、及3600元,共计77367元,未给二原告分配,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每人77367元,共计154734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中第三次分配征地款数额提出异议,请求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双方意见分歧,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家庭户口登记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征地款分配情况记录、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二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系该村合法村民,应与该村组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享有村民财产收益分配权,分得征地补偿款,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每人77367元,共计154734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9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X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1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