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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德坤与王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坤,王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宋德坤,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邦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坤诉被告王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坤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365元,减半收取为682元,由原告宋德坤承担。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