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德坤与王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坤,王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宋德坤,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邦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坤诉被告王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坤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德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365元,减半收取为682元,由原告宋德坤承担。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