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苑炳明与王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炳明,王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苑炳明,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树英,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炳明与被告王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炳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炳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炳明负担。审 判 员 陈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