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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杏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苑炳明与王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炳明,王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苑炳明,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树英,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炳明与被告王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炳明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炳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炳明负担。审 判 员  陈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