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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富英、吕德锋、吕德怀与陈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富英,吕德锋,吕德怀,陈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陆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富英,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吕德锋,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人吕德怀,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申请人陈进文,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李富英、吕德锋、吕德怀以被申请人陈进文驾驶其所有的湘10-E49**号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陆川2**省道165KM+200M路段时与吕龙汉驾驶的桂K8Y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吕龙汉死亡的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进文所有的湘10-E49**号大中型拖拉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人民币15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富英、吕德锋、吕德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进文所有的湘10-E49**号大中型拖拉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委托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抵押和变卖。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扣押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玉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