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罗阿血与陆绍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阿血;陆绍坤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隆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罗阿血,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陆绍坤,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阿血诉被告陆绍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阿血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阿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阿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阿血负担。 审判员 勾元春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