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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877号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8月17日,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文德炳,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15日,土家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