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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传达、孙学友与王磊、王方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达,孙学友,王磊,王方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孙传达。原告孙学友。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被告王方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传达、孙学友与被告王磊、王方可婚约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传达、孙学友于2013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传达、孙学友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传达、孙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孙传达、孙学友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