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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明森与伦射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明森,伦射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明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伦射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柳军,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明森因与被申请人伦射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明森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案涉土地北面开通的通道口作��再审申请人正常进入租赁土地内的通行道路,没有得到所在村委的同意,不能视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错误认定。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开通案涉土地北面道路通道口后即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再审申请人依法正常进入案涉土地进行基建和合法经营,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伦射成提交意见称:吴明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根据吴明森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及伦射成提交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明森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主张能否成立。伦射成于2012年1月10日即开通案涉土地北面道路通道口。经二审法院对案涉土地北面通道口外的道路使用人吴卫���、莲子塘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吴卫新、莲子塘村民委员会均未明确反对吴明森的通行。吴明森主张北面通道口的道路存在通行障碍,但未提供任何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吴明森在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证据,其在一、二审时即可通过向莲子塘村民委员会发函的方式收集并向法院提交。吴明森直至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进行调查取证,怠于行使其举证权利。因此,吴明森在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吴明森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吴明森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明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明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