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黎凯与陈惠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黎凯。委托代理人覃雄基,广西荔浦县司法局新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王继香。被告陈惠媛。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朝菊。委托代理人陈朝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凯诉被告陈惠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凯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凯承担。审判员 韦礼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